有一個女學生,在她滿18歲的那天立即去考駕照,駕照考到後的那幾天,就騎著機車四處逛,終於她在路上遇到了警察,並且對著她的方向招手。
一開始她不以為意,以為不是跟她招手,接近警察時,警察就對她說:妹妹我在跟妳招手啦!
然後警察就開始說她剛剛違規的事項(好像是紅燈右轉之類的),女學生一直乖乖的聽著警察的訓話,半小時後,警察看她表現的態度還算不錯,就對她說:「看在妳態度還不錯的份上,我開妳最輕的罰款好了。」
女學生在領了紅單後,也迅速的離開了。
幾天後,學生到了監理所繳罰單錢,這位女學生就開始好奇,想說最輕的罰款是啥違規事項勒?就請監理所的人員幫忙查詢一下...等監理所的人員查到之後,就笑了出來,並對著女學生說:
「妳違規的事項是...打赤膊騎車!」
女學生紅著臉快速離開監理所。
新台幣====>100元
【2006/3/3 補充】
為了求證信件內容,作了一下功課:
依據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修正的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」所載,以下是目前違反交通管理條例時可能發生的最低罰則:
第二十六條
職業汽車駕駛人,不依規定期限,參加駕駛執照審驗者,處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鍰;逾期一年以上者,逕行註銷其駕駛執照。
第六十九條
慢車未依規定登記,領取證照行駛者,處慢車所有人一百元罰鍰,禁止其通行,並限期登記,領取證照。
第七十四條
慢車駕駛人,有左列情形之一者,處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鍰,或施一至二小時之道路交通安全講習:
一、不服從執行交通勤務警察之指揮或不依標誌、標線、號誌之指示者。
二、在同一慢車道上,不按遵行之方向行駛者。
三、不依規定,擅自穿越快車道者。
四、不依規定停放車輛者。
五、在人行道或快車道行駛者。
六、聞消防車、警備車、救護車或工程救險車警號不立即避讓者。
第七十六條
慢車駕駛人,載運客、貨有左列情形之一者,處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下罰鍰:
一、乘坐人數超過規定數額者。
二、裝載貨物超過規定重量或超出車身一定限制者。
三、裝載容易滲漏、飛散、有惡臭氣味及危險性貨物不嚴密封固或不為適當之裝置者。
四、裝載禽、畜重疊或倒置者。
五、裝載貨物不捆紮結實者。
六、上、下乘客或裝卸貨物不緊靠路邊妨礙交通者。
七、牽引其他車輛或攀附汽車隨行者。
很遺憾,沒有打赤膊騎車這一條...
【2011/5/28 再補充】
本簿有許多海外讀者,對這則故事裡女學生的「遭遇」都相當同情,為了不要讓女學生以後騎車時被再被警察杯杯開「打赤膊騎車」的罰單,特別提供以下建議方案,大家參考參考:
恩~點燈老頭很有追根究底的精神呢!
回覆刪除仔細想想,很多阿公打赤膊騎車也都沒事,這笑話的點應該是吃女生豆腐吧!
不,福熊,你錯了。
回覆刪除這笑話的點就在於根本沒有看到點,卻還是被大家轉寄來轉寄去阿... Orz
下次轉寄這封信過來給我的人,記得要有可以看到點的附件檔案,記住沒?!